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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期的垄断及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10 11:07:25 阅读: 来源:快递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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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互联网公司是不是垄断仅仅是监管的必要条件,由于人们对数字垄断还缺少更深入和更透彻的理解。虽然在法律层面还处于视察阶段,但是对互联网的监管应当尽快全面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和人类短暂的几百年商业史相比,垄断的历史更加短暂唯一100多年。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反垄断政策一直处于一种为难的地位,垄断和竞争的分界线时而水火不相容,时而模糊不清。反垄断的呼声也时而高涨时而几近处于一种默许的状态。比如:微软曾在全球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具有统治地位:将近90%的台式电脑安装了Windows,但是在那场尽人皆知的世纪判决中他得以幸存。在欧盟,微软的待遇却完全不同,欧盟委员会在过去10年里向微软征收了累计近20亿欧元的罚款。

最近一家处在风口浪尖上的科技巨头是谷歌。他在美国和欧盟的待遇也是冰火两重天。2013年1月初,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确切发现谷歌通过某些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但是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谷歌违背了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谷歌达成和解,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就此结束。在美国,谷歌占据了搜索市场份额的67%,其搜索广告收入也占全部市场的75%。

但是4月份,历经5年的调查以后,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该案的核心在于,谷歌是不是利用其在搜索领域的霸主地位,让本身的比较购物服务受益,令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步,同时伤害消费者利益。最近一项由哈佛商学院的MichaelLuca和哥伦比亚法学院的TimWu合做的研究发现,相对完全依照相关性来出现搜索结果,谷歌现有的做法使得消费者找到自己所需信息的机率下降了三分之一。一名欧盟的数字经济专员宣称,如果不采取行动,全部欧洲经济就会由于对美国互联网公司的依赖而面临风险,乃至还有人呼吁要分拆谷歌。欧洲人使用搜索工具,10次中有九次是用谷歌。处于反垄断旋涡的谷歌成立时间不过17年。

在中国,BAT3巨头的垄断地位早已不言而喻。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市场以后,百度独步天下,占到搜索市场总收入约7成左右的份额。从交易范围看,阿里巴巴占据了中国网上交易额的80%。从某种意义上说,阿里一家把持着中国网络入口流量的80%。将这些流量倒入金融,金融业会出现一个新阿里;将这些流量倒入旅游,旅游业会诞生一个新阿里。至于腾讯,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到达5亿,QQ的月活跃账户数到达8.15,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成。

互联网的两个经济特点加大其垄断的可能性

大不是罪行,大也不违法,但是在西方的观念中,大是对民主的冒犯。翻开反垄断的历史,其中所有的交锋都是在做一件事:让市场变得更具竞争性。只有当市场具有竞争性的时候,价格才能下降,市场会变得更加有效。美国有很多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计算出了垄断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1929年,垄断给美国制造业造成的福利损失占GNP的0.1%,70年代中期垄断造成的损失在GNP的3%-5%。1985年,垄断的社会福利损失占美国GNP的22.6%,这些研究得出的具体比例差异很大,但垄断给消费者和全部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则为经济学家普遍认可。

相对传统行业,互联网所具有的两个经济特点会加大其市场垄断的可能性。第一个特点是其外部性,也叫需求方规模经济,即用户评估某个网络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上用户数量的多少。也就是说,某个网络的用户越多,越能吸引新的用户加入这个网络,新加入的用户会给网络带来正的外部性。比如谷歌,由于用的人多了,就有更多的人愿意用,这就是所谓的赢家通吃。以以太网发明人鲍勃梅特卡夫的名字命名的梅特卡夫法则形象地说明了网络外部性,即网络的价值与其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

外部性致使的结果是,如果企业不能充分地差异化,最后必定由一家垄断市场,由于市场不需要第二家。无论是互联网行业,电商还是同享经济,任何一个细分市场最后都将是一家独大。优酷和土豆的合并,58同城和赶集网的合并、滴滴和快的的合并,都印证了这个道理。

互联网的第二个特点是供给方范围效应,即本钱常常随着销量的增加而下落。在这种情况下,从本钱的角度看,由一家企业服务于全部市场是最有效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定义的自然垄断。但是,垄断地位带来的高价格又致使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合理,这样就造成了悖论。对自然垄断产业,政府一般从价格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方面控制并压低价格以避免垄断价格的出现,另一方面提高进入门坎使得市场内的公司能取得较大份额从而压低本钱。因此对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各国普遍对这些产业的价格和进入进行了管制,通常是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这个产业的生产。而最近由于Uber的进入而闹得沸沸扬扬的出租车市场,也是属于这1种别。

互联网市场由于以上两个特性,常常有很大可能出现自然垄断。对监管者来讲,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挑战:面对一个必定垄断的市场,政府到底应当怎么办?虽然某家企业把全部市场服务得很好,但是他的行动一旦偏离正轨该怎么办?另外,如果我们对互联网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达成共鸣,是不是也应像对传统企业一样对价格和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除垄断性以外,互联网的中立性(netneutrality)也是人们逐步认识到的。2月底,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FCC)以3:2投票通过一项新规则,把宽带互联网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来管理,这是网络中立概念的核心原则。新规出台以后,赞成者认为FCC迈出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监管步伐。反对者指责这项新规开启了政府干预商业决策的大门。

互联网的中立性意味着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类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公共物品的特点是可以在同一时间使多个个体获益,典型例子包括国防、法律、广播网络、电视网络和铁路等等。一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从该类物品中所取得的功效。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的性质,行将特定的个体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使用以外,要末是不可能的,要末需要太高的本钱。

如果中国监管当局也认可互联网的中立性,那末政府是不是允许一家企业垄断互联网的入口呢?比如微信。互联网的入口不是一家公司的事情,而是属于全部市场的公共产品,这就好比高速公路的入口不应当由私人公司把持是一样的道理。

互联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及中立性提示监管者应当关注这个市场。但是在过去10年中,针对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一直毫无进展,其中最重要的缘由是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对互联网公司其实不完全适用。垄断的终究表现是定价权,而互联网是免费的,价格为零。但是,垄断仅仅是监管的必要条件,由于人们对数字垄断还缺少更深入和更透彻的理解。虽然在法律层面还处于视察阶段,但是对互联网的监管应当尽快全面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监管的重心

不治已病治未病。如果说法律是给垄断开出的药方,监管当局要做的就是在垄断已初露端倪的时候,开始有备无患。垄断是一回事,滥用垄断地位是另一回事。对政府来讲,监管的重心应当放在后者。当一家公司具有垄断地位的时候,他很难不去利用这个优势。以谷歌这家号称不作恶的公司为例,在谷歌上搜索笔记本电脑,搜索结果是谷歌自己的一款比较购物服务,这便是滥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

那末,监管者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呢?相比传统经济,我们应当注意到互联网的以下两点不同。

首先,在互联网时期,我们对资产需要更宽泛的定义。比如马云说过,未来的能源是数据,这句话背后的含义是:数据就是一种资产,就是一种资源。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在2010发表的一份声明显示,谷歌在两天内搜集的数据大约为5艾字节,相当于从人类起源到2003年所产生的数据总和。对数据的垄断就是一种数字垄断,和对石油、铁路的垄断可能并没有2致。

另一种资源是流量。当互联网上的流量被少数几家瓜分时,这也意味着这几家公司可以利用这个资源来左右市场。比如,淘宝可以通过调剂算法轻易地影响店家的销售事迹。而腾讯也曾利用其庞大的用户群(也即流量)来轻易复制小公司的创新。如果像数据及流量这类核心的资源由于互联网的垄断性被少数几家公司控制,很难避免市场不被他们影响。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权益的损失,更不要说保持互联网的中立性。

其次是对全部价值链上利益分配的斟酌。很多互联网模式是通过资源匹配(如同享经济)和削减中间环节(如平台型电商)到达提高经济效力从而创造价值的目的。但是当终究垄断构成,我们发现大部分价值被垄断者掠夺了。例如淘宝在提高交易效力并让顾客得利的情况下,自己也享受了超凡的利润率,而传闻中大部分商家却在亏损。一样,虽然像Uber和滴滴这样的专车服务通过匹配资源来提高整体效力,当他们终究取代了现有商业模式后并到达垄断后,真的能让顾客和司机分享到更多的利益吗?这些都是未知数。那末在这种情况下,除经常使用的监管手段,政府是不是也应对利益分配进行直接的干涉?这也是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

国际上有很多呼吁对互联网公司网开一面的声音,主要的理由有两种:1是互联网行业的进入门坎很低,竞争很充分,2是出于保护创新的角度,认为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必要性不及实体经济。这两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其实恰恰是忽视了互联网的自然垄断和中立性这两个特点。虽然互联网行业的进入门坎看上去不高,但是,不要说复制出一个BAT,即使再诞生一个新的滴滴快的,都是不太可能的。

当市面上充斥着关于企业管理新内容的著作,充斥着大量触及企业生产力和效力的书籍,充斥着建立商业帝国的明星故事,人们对垄断的关注就会越少,乃至会被视为一种不合时宜的主张,是对科技进步和企业家精神的攻击。但是,如果垄断不被束缚的话,那些在竞争法则作用下自然归于公众的利益将会完全丧失。

反垄断的目的并不是反对技术和资本,而是要求技术和资本得以同等地应用。反垄断法寻求的是限制强者对弱者在公平竞争上的烦扰。对政府来讲,在现在这个时点上没有必要大动干戈,更不应当1棒子打死,而是应当保持警觉。一方面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让人猝不及防,另一方面在资本的推动下,创业企业的成长周期被快速紧缩。以滴滴快的为例,现在它处于烧钱的阶段,试想一旦投资人要求其盈利,它很有可能利用垄断地位行使垄断权利,对司机和乘客两边都提取分成,而那时司机和顾客将没有任何选择。因此,监管最好的办法就是引入竞争。

短短几年,人们就已生活在几个数字垄断者的阴影之下了。监管者应当看到,在互联网的大部分市场上,垄断已构成,而且由于互联网的自然垄断等特点,一家独大的局面将成为必定。如果政府还没有观察到这1趋势,恐怕他们的思路已落后于市场前进的步伐。重视这1趋势,确保数字垄断者遵照游戏规则,确保社会福利最大化,是监管的重心所在。

政府还应当意想到,以美国为例,在反垄断的斗争中政府并不是赢得了每一场成功。而且,对监管者来讲,如何证明一家公司确切滥用了垄断地位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没有哪一种气力能够和技术进步的气力相比,但是,对技术的崇拜其实不意味着理性的投降。正如19世纪末一名英国国会议员所说:你能够期望一家公司有良知吗?它既没有可供诅咒的灵魂,也没有可以鞭挞的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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